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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S特快专递通告之谜? 据《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全程跟踪查询结果》通告(下称通告),中国邮政集团吉林速递服务公司2009年9月30日8时45分对EH514121807CN邮件安排投递,投递员进行了两次投递,第一次是在11时30分,第二次是在17时。两次都未投递成功,原因均是“收件人不在”。但是此通告忽略了EH514121807CN特快专递的收件人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这样一个事实。因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并且“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据此,该通告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假设通告所述情况属实,那么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1、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提前在2009年9月30日全天放假,故而不能签收本邮件;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没有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没有安排值班人员,故而不能签收本邮件; 3、不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30日是否放假,在该时段其值班人员空岗,故而不能签收本邮件; 综上所述,如果通告所述是真,吉林速递服务公司的投递员没有玩忽职守,那么吉林速递服务公司未妥投原告邮件的原因,极有可能要归结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违规放假、或者没有安排值班人员、或者其值班人员空岗。 待续……。<center></center><center>作者:chan_o 回复日期:2009-10-02 10:16:16 </center> 回帜不易~哎此消息发自掌中天涯wap.tianya.cn ,我也要用手机发表留言!</U><center>作者:fdfb2008 回复日期:2009-10-03 09:36:51 </center> ■EMS特快专递通告之谜?(2)-说不明白的信用 中国邮政集团吉林速递服务公司2009年9月30日两次均以“收件人不在”为由,通告未投递成功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EH514121807CN邮件。该公司以此为由未免自欺欺人: 1、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在2009年9月30日全天放假,故而不能签收本邮件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告提前在2009年9月30日全天放假。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安排值班人员,故而不能签收本邮件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就连小店铺小作坊都有看门打更的,偌大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不安排值班人员,这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30日的值班人员空岗,故而不能签收本邮件的理由不成立。因为,2009年9月30日吉林速递服务公司的两次投递时间分别是11时30分和17时,在此时段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值班人员可能是同一个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 根据惯例,在他们投递之前是要先与收件人电话联系约定,尤其是第一次投递不成功的第二次。既然有了约定,吉林速递服务公司说两次投递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值班人员都不在显然不合情理。 如果吉林速递服务公司事先没有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话联系就去投递,显然他们清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30日全天没有放假而且有值班人员,这样他们的两次投递的说法才说得通。 据此推定,吉林速递服务公司投递不成功的理由“收件人不在”是编造的谎言。 4、《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全程跟踪查询结果》通告,吉林速递服务公司的投递员2009年10月1日9时20分进行了第三次投递。其结果仍旧是未妥投原告的邮件,原因还是“收件人不在”。令人匪夷所思。难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真的没有安排值班人员或者值班人员真的脱岗了吗? ● 在2009年10月2日《EMS特快专递通告之谜?》公开发表后截至2009年10月3日8时,《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就没有通告EH514121807CN邮件2009年10月2日的投递情况,其上记载的仍旧是2009年10月1日的投递结果。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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