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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当代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STRONG> 本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讨艺术保护的最佳方式。一部分发达国家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为保护本民族的文化艺术殚精竭虑。概括起来,当代艺术保护主要有两种代表类型。一种是以英、法、德等国为代表的欧洲文化艺术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采取政府在国民经济预算中逐年增加对文化艺术的实际投资及运用政策推动市场保护的方式,可称作政府及政策方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艺术保护方法。它更多地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首重法律与法规上的保护,强调政府对文化发展的支持是为了[/img] 以英、法、德、意为代表的欧洲文化艺术保护主要通过国家艺术投资方式。 英国每年的文化经费达10亿英镑,占国家财政总预算的0.5%,这些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从1995年开始发行国家彩票,每年可从中筹集超过10亿英镑的巨额资金用于发展文化事业,此两项相加,可达国家财政总预算的1%。其专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每年可达2亿英镑。英国政府对人文艺术的指导和财政支持主要通过英国艺术委员会来执行。英国艺术委员会是英国国内负责艺术工作的半官方机构,其宗旨是发展艺术实践,增进社会对艺术的了解,在公众中普及艺术。为实现这一目标,委员会承担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顾问工作,与其合作。其具体任务是根据各下属机构的建议,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的艺术资金分拨给各文艺团体、艺术家个人,及用于文艺设施建设的有关方面,如大英博物馆每年的拨款就达3000万英镑,艺术委员会还必须对资金的运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但这种主要由政府委托艺术委员会执行的拨款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艺术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变化的现实。80年代以来政府力求改变过去文化艺术事业过分依赖中央财政的作法,倡导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但由于[/img] 法国政府通过文化部对其文化艺术事业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拨款方式,辅之以行政和立法手段。1993年,法国的文化预算为128.96亿法郎,占国家经费预算的0.93%;1994年的文化预算比上年增长了4.3%,为134.55亿法郎,占国家预算的0.95%。1995年文化预算的数额与1994年基本持平,为134.49亿法郎。1995年法国新政府更加重视发展本国文化事业。希拉克总统宣布,国家今后每年拨出的文化经费将不少于国家经费预算的1%。根据这一决定,法国1996年的文化预算增加到155.42亿法郎,比上年增加了15.8%,占国民预算的1%。1997年法国的文化预算为151亿法郎,仍占国民预算的1%。虽然绝对数额有所下降,但因几处大型文化基础工程已经完工,实际费用并未减少。近年来,法国经济形势严峻,财政赤字巨大,失业率高居不下,社会问题丛生,但他们并没有采取牺牲或削减文化投资的方式来孤立发展经济,而是选择了通过增加文化投资,以文化的发展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文化投资的绝对数额在逐年增加,在国家经费预算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提高,并已稳定在1%。文化投资的增加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复苏,增加了就业数量,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大地增加了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减少了社会内部各种排斥力量的冲突。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本民族文化遗产与艺术资源的保护、崇扬,猛烈抨击美国的文化帝国主义与电子殖民主义,采取了限制美国文化产品进口,补贴本国文化产品等多种方式。95年法国政府规定,所有法国电台播放的音乐节目中至少应有40%为法国音乐。否则便以违法论处。巴黎法院就曾以播放节目中没有足够的本国产品而对本国收视率最高的法国电视一台作出罚款4500万法郎的判决。概括起来,法国政府的主要作法是:1.设立文化工业信贷,将文化工业特别是本国电影产业等列为重要的工业部类,除增加政府贷款和拨款资助外,还运用文化产业信贷方式,鼓励银行和财政机构投资;2.分散文化权力,调动地方文化机构及文化组织的积极性,对其予以经济资助,指导帮助其建立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发展中心等核心工程;3.建立文化合同制。除对地方重点文物机构给予经常性的财力支援外,还通过协议(合同)形式,对地方重要文化建设项目予以投资;4.提供固定的经济补贴,对一些国家文化机构、团体以及与国家有合同关系的文化团体,每年给予固定补贴,金额逐年增长。同时设立文化部专项预算,如[/img] 此外法国政府亦越来越认识到对文化艺术的企业和个人赞助的重要性。对之从行政和立法予以确定和支持。法国也设立了全国性的文化资助委员会。此委员会由企业家、艺术家(文化专家)与政界代表组成,负责协调企业和私人资助事宜,评估企业的赞助能力等。法国政府还成立了一个文化遗产基金会,与法国民间6000多家以保护地方历史遗迹为使命的协会保持密切联系,筹集资金,争取社会广泛支持,保护法兰西民族文化遗产。这个基金会的初始资金为5000万法郎,其中三分之二来自企业赞助,三分之一为私人捐助。各大公司和企业也专门设立了文化资助委员会,隶属公司或企业基金会管辖,由各公司委任优秀的文化科技人士组成,负责审定资助项目和对象,每个企业都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进行规划,确定资助对象。如资金雄厚的埃尔夫石油公司面向音乐、造型艺术与文物保护;法国航空公司注意发掘、支持有才华的音乐家、美术家的新秀及各大艺术节;法国电务公司则把资助的重点放在歌剧上,其他如巴黎国民银行、法国煤气公司、托塔石油公司、雷诺汽车公司集团等都有各具特色的资助方针。 以美国为代表的文化艺术保护方式侧重于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杠杆来鼓励各州、各企业、各集团以及全社会对文化艺术进行保护。美国三分之二的非盈利文化机构是通过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文化机构捐赠减免税法律而获得资助的。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盈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公共电视台、广播电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对以非盈利的、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宗教、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免征赋税,个人和企业对上述非盈利团体的捐赠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美国不设文化部,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自大萧条以后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此法律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其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并设立了联邦艺术与人文事业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中工作性质与文化发展有关的部门的首脑组成。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发展美国文化艺术服务,保护美国丰富的文化遗产,鼓励国家最优秀的艺术人才发挥创造才能。这一立法,保证了美国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其使用直接面对文化艺术事业而不是耗费于庞大的文化行政机构的运行之中;基金首先用于集团赞助。国家艺术人文基金会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占年总基金额的20%,1991年这一比例增加到了15%,1995年又增长到35%。其次,其余款项直接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内的个人及团体有关项目提供直接资助,也用于优秀艺术成就的奖励。 有意义的是,美国人文艺术委员会的投入只占人文艺术整体投入的一小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对艺术的年投入约11亿美元,而州、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赞助高达50亿美元以上。这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采取了[/img] 上述两类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欧洲方式和以法律结合鼓励社会赞助为主的美国方式。不管哪一种方式,当代文化艺术保护都日益趋向于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努力寻求企业、市场和全体国民的文化资助,以达到文化艺术事业总投入的逐年实际增长,这种方式似乎已成为各国研究者的共识。 <STRONG>探索我国文化艺术保护的实现途径 </STRONG>从当代世界的发展来看,各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日益趋于一种由多元要素综合的方式。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我国文化艺术的保护方式应采取政府保护、法律保护、市场保护与社会支持等多重因素综合运作的方向。 加快政府保护方式的改革 改革和完善政府保护方式是文化艺术保护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多年来,我国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均将其职能设定为行政上[/img]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均不设文化部。美国国家艺术基金委员会与国家人文基金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两个特殊部分,以资助方式影响和引导国内文化艺术事务。德国采取各级地方政府管理文化事业的分权管理体制。政府不设文化部,只设文化司,负责文化体育方面的原则性大事,不管具体文化事务。英国文艺管理体制中的最高层次是政府艺术大臣和艺术与图书馆部,但主要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总的经费划拨。法国设立文化部主管全国文学、艺术、电影、戏剧、音乐、博物馆及保护名胜古迹等门类,但主要采取统管财政的资助方式,辅之以行政和立法手段。借鉴世界各国的管理方式,我国的政府保护方式应着重从具体的[/img] 美国、英国等国采取由专家组成人文艺术基金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直接面对地方委员会以至艺术团体或艺术家个人,避免了对艺术事业的过多行政干预,也简化了大量中间环节,避免了臃肿的行政机构和巨大的行政耗资。 其次是逐步加大国家文化资金的实际投入与监督实施,保证文化艺术在国家投资预算中的实际增长。目前在我国现有经济状况远远无法满足文化发展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借鉴英国、意大利等国的做法,先在一定范围内试发国家彩票,用于筹集国家大剧院、国家图书馆这类大型文化项目的建设。英国皇家歌剧院因经费不足,扩建计划被搁置20余年,后来就是在国家彩票发行后他们通过申请获得了巨额资金,才开始大规模扩建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国家投资预算与地方投资预算的同步增长。这就需要借鉴美国等国家实行的文化资金配套投入制,国家投入最多不超过30-50%,项目的地方投入不得低于1:1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到1:3的比例,以充分发挥地方文化建设与文化保护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严肃的资金管理法规。 其三,政府保护方式还应包含对民族传统文化,濒危艺术的特殊支持,对高雅艺术的大力资助,和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扩充与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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