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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相近,习相远 ——西藏原始婚配之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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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ms512743 发表于 2009-9-21 01:06: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所谓阶级内婚,即是指阶层、等级、贵贱的门当户对。那时有三种人被认为是黑骨头的贱人,即铁匠、天葬师和屠夫。他们与一般人(包括农奴)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坐一条卡垫,无论多穷苦的人家都不能与之通婚。可见反动的血统论绝非纳粹和红卫兵们的专利。而血缘外婚就是氏族外婚,藏族严格禁止堂兄弟姊妹婚和姨表婚,违者往往被处以极刑。  一九五九年后,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全藏各地区的调查研究成果表明,在农牧区一夫一妻的家庭为百分之八十左右,余下的百分之二十则分属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等婚姻型态。  一妻多夫的家庭主要表现为兄弟共妻。差巴(农奴中等级略高的一种)认为,家中兄弟数人若各娶一妻,分立门户,势必令家业分散,而无力应付繁重的乌拉和差税。这类家庭往往是大哥以长兄地位出面迎娶,然后诸弟逐渐加入进来,形成兄弟共妻。按照习俗,兄弟们各有一居室,妻子轮流与之居住,生下孩子称长兄为爸爸,其他则均称叔叔。这种家庭的社会反应是好的,人们认为同一父母所生诸子能一辈子生活在一起,是最大的团圆与幸福。所以民谚说,“大户若分成两个小户,犹如一个糌粑口袋挖了两个洞。”人们将这种家庭中的媳妇比喻为石磨的中轴,有了她,石磨才顺利转动。更有赞美歌唱道:  熊熊燃烧的,  幸福的草坯火三兄弟。  让炊烟像五色的彩虹,  袅袅升上了高高的房椽。  而堆穷(农奴中等级最低微者)对这种婚姻则不以为然,所以同样有民谚讲道,“一口锅里有两个杓,生活怎么会幸福。”  一夫多妻的家庭,除个别城镇官商或领主代理人属纳妾性质外,多数为姊妹共夫。其产生根源多系男方缺乏劳力,故将其妻妹接至家中,从而变成姊妹共夫。习俗上是先娶者主理家务,后续者管理农田或放牧。所生孩子称生母为妈妈,称非生母为姨姨。  至于母女共夫,通常有如下两种:一种是男子丧偶再娶,续妻携有适婚年龄的女儿。只要母女二人同意,名义上与其母结婚,实际则是母女共有一夫。另一种是续妻携有幼女,待幼女长大成人,母亲则将妻位让与女儿。在家庭称谓上母女间仍维系母女之称,母女与男主人皆又互称夫妻。在家庭分工上通常是母主内,女主外。  父子共妻,这类婚姻占的百分比例很小,大概不会超过百分之二。产生这类家庭的因素一般是男子丧偶后,儿子正值婚龄,为使祖业不致分散,并有劳力支付官差税役,父子双方议妥,以儿子出面娶亲,然后形成父子共妻。父子各居一室,妻子轮流与父子居住。所生子女称父为波拉(爷爷),称子为爸拉(爸爸)。另一种是男人丧偶后,续娶年轻妻子。前妻留下之子称继母为阿姐,该子长大成人后便与父共妻。社会舆论对这种婚姻家庭是持批评态度的,说他们是“杂混了血浆”和“半椽半栋”。  朋友共妻,指男子与好朋友夫妇合为一家,被称为“阿姆朵”。这种婚姻的形成,不排除感情因素,但更有对劳动力的需求,当然也有个别人是怀有贪财念头而去的。总之,朋友共妻在社会上是受到轻视与谴责的,看来雪域大地上也遵从者“不与朋友共妻”的信条。  一九五九年未施行改革前,农奴,特别是奴隶(囊生)之间的婚姻,更要受制於农奴主的干涉,特别是分别隶属于不同领主的农奴之间的恋爱,往往是爱之再深也不得终成眷属,而只能暗中偷偷维持着夏雪(情人)的关系。所以有一首民歌这般哀怨地唱道:  要心早已给你,  身子却没有空闲。  权势大的官家,  早已把他(她)记入了奴隶的名册。  上述种种婚姻家庭型态的产生与存在,是同西藏过去制度的社会构架和商品交换经济密不可分的。  一九五九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在全藏范围内积极地宣传与推行了新婚姻法,阐述了一夫一妻制的优越性,并且获得了广大民众的理解与接受。但因旧的婚配习俗由来已久,尤其是在边远农牧山寨,要彻底做到观念与行为上的变革尚需时日。(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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