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2009 年8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了《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2 告暨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1,917,9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1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 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611,917,909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0 股。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沈国权 二00 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您的帖子被夜里钟声于2009-09-01 11:20:18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