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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的奖章、勋章和纪念章<U></U> 颁发奖章、勋章是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军队的重视。我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3年7月9日,为适应红军正规化作战,奖励在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提出在[/img] 除了全军性的红星奖章,红军各部队还颁发过一些奖章,以奖励作战有功的红军指战员。如红二方面军[/img]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战区部队分别颁发过数百种奖章和纪念章。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和各抗日根据地的部队,开展了以战斗、生产和做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评选英雄模范活动。中共七大准备委员会制定的《抗战三周年八路军、新四军奖励条例(草案)》规定,为抗日有功人员颁发一、二、三等奖章。各部队颁发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img]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广泛开展了立功运动,涌现出成千上万的英雄模范。 由于这一时期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为表彰奖励英雄模范,我军各部队颁发了较抗日战争时期更多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img] 解放战争时期,许多军区和野战军为纪念战役胜利和作战区域解放,都曾颁发过纪念章。如1948年第四野战军暨东北军区[/img] 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环境,我军颁发和制作奖章、纪念章没有统一的规定。颁发奖章一般为师以上部队,但最低也有团一级部队,如华东野战军三纵七师二十一团[/im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军颁发奖章逐步走向统一。建国初期,各部队颁发了多种奖章,如西南军区的[/img] 除了英模奖章和立功奖章,各军区、军兵种还颁过许多兼有奖章和纪念章性质的证章,如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的[/img] 建国后,我军曾两次大规模地为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功臣颁发勋章。 第一次是1955年。这一年,人民解放军实行了军衔制、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史称[/img] 后来,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故人民解放军首次军衔制度与勋章奖章制度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 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要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这两项工作都由总干部部具体组织实施。 1955年2月12日,一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予中同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议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第1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条例规定,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确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img] 各级勋章、奖章的授予条件是: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上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红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红二方面军和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上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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