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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
一、引进不属于国家计划安排或上级业务部门年度计划安排也无需县财政或银行或县属企事业单位担保的资金,在资金引进资金全部进入使用单位帐户或财政后,由县计委、审计局和财政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凡在我县领办、承包、租赁微利企业、亏损企业、乡镇企业的人员,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至20%给予奖励。
三、自带项目、技术、设备到我县进行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的人员,在该成果新产品生产经营中,按实现利润额的10%至20%给予奖励。
四、外商在我县企业的投资额占企业总资产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并按实际注入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县引进县外的资金、技术、设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完全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摘自:西盟佤族自治县政府网http://www.xime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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