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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专区]河北省涉法信访原因调查(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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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pfosse2 发表于 2009-10-8 18:0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北日报》新闻调查揭出河北省赞皇县法院制造冤案内幕!        ——依法应予赔偿 为何不赔?--河北省涉法信访原因调查(三)           由于县领导干预司法审判,致使一个人被错判有期徒刑3年,后上级法院改判无罪。入狱300天的这人,出狱后8年来不断上访,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正当的国家赔偿,但至今没有结果。          1996年5月16日,对赞皇县工商局的冯建林来说如同晴天霹雳。        赞皇县人民法院宣判:冯建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冯小小经济损失2107.47元。而1997年1月29日,石家庄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告冯建林无罪。          过了300天牢狱生活的冯建林向县市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        出了自己的请求。主要内容是: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对他进行赔偿等。然而,时过8年,他的这些要求无一得到实现,因而上访也一直不断。          此案原本不大也并非复杂。1995年11月23日晚,村支书冯小小挟怨报复,假公济私,勾结乡党委书记李立志等歹徒到冯建        林家违法收取缴公粮的票据,企图私吞百姓的交售公粮款。次日凌晨一时许,冯建林与其父因乡村干部将其拖拉机弄走而与冯小小发生口角,冯小小勾结乡党委书记李立志唆使冯吉校等村干部作伪证,团伙作案,诬告冯建林打伤了冯小小。但为什么这样一件在农村并不鲜见的普通事情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还判了三年刑?          赞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冯建林拒不认罪,据此应予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记者查阅了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刑法条款,并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更没有要严惩的依据。          记者在县法院写给县政法委和信访局的关于冯建林故意伤害一案        的情况报告中似乎找到了答案。报告在该案的审理经过中说,该案发生后,由于冯小小系农村党支部书记,又是因执行公务被人打伤,因此引起了县委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靳海河多次指示法院对被告人冯建林从重从快处理。报告还说,由于县委书记靳海河多次指示,要对被告人冯建林从重处罚,为慎重起见,对自诉人的起诉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最后根据县委领导的指示精神,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从重对冯建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在一份对案件的调查汇报中,就有三处提到县委书记靳海河要求从重判决的指示精神,判决文书上又明确表述为严惩,可见法院在审判中是遵从了靳海河的意志,而不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作判决,这才对冯建林作出了故意伤害罪并判刑三年的判决。          冯建林出狱后多次到国家、省、市、县上访,提出的问题引起了        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河北省和石家庄市的多位主要领导同志都对此事有过批示或指示,要求认真调查此事并明确规定了调查内容。但县法院至今不对冯建林的赔偿申请予以立案,请求赔偿等要求更是无从谈起。冯建林对记者说:“法院已经改判我无罪,那么当年对我做出判决的法官和提供判决证明的材料就一定是有错的,加之对我造成了物质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难道不应追究这些人的责任吗?如果不了了之,那岂不是说法官可以随意判决,证人可以随意做假证吗?要真那样,咱们国家还有讲理的地方吗?”          经过调查发现,赞皇县法院之所以这么多年不对冯建林予以国家        赔偿,主要是赞皇县法院原院长高子时和现法院院长赵素华包庇、纵容制造冤案的法官赵占锁等人,拒不认错,欺压百姓,助纣为虐!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应给予国家赔偿。而此案应负赔偿责任的正是县法院。          记者通过县政法委的值班人员与政法委专职书记张占海取得了电话联系,张占海十分嚣张,拒绝采访:“这事已经很长时间了,冯建林告的是公检法,你们应该找他们去。”          编辑点评: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涉法信访案件之所以        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行政干预司法。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判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县委领导的指示却成了审案的最重要依据。而当上级法院依法改判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之后,作为下级司法机关,理应按照规定纠正自己的司法错误,给予当事人以国家赔偿。遗憾的是,这家基层法院并没有做到。党中央一直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这种状况是一定要纠正的。        本报记者 王秀荣 殷苏          <center></center><center>作者:青年小说家 回复日期:2009-1-5 19:33:59 </center>  为什么这样一件在农村并不鲜见的普通事情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还判了三年刑?  <center>作者:青年小说家 回复日期:2009-1-6 9:09:20 </center>  如此冤狱只能出现在最腐败、最黑暗的时代!<center>作者:青年小说家 回复日期:2009-1-7 12:52:58 </center>  如此冤狱只能出现在最腐败、最黑暗的时代!<center>作者:青年小说家 回复日期:2009-1-8 14:59:15 </center>  赞皇县法院就是一个土匪窝,一贯制造冤案,迫害无辜!<center>作者:青年小说家 回复日期:2009-03-23 17:12:02 </center>  此贴顶起来,周局长都被网友们给正法了!这个制造冤案的靳海河算什么东西,用法律打倒他!还平民百姓一个公正廉明的生活环境!                                                    靳海河现任河北省地质矿山开发局副局长!——一个程维高的余孽  <center>作者:青年小说家 回复日期:2009-04-14 11:13:50 </center>  此贴顶起来,周局长都被网友们给正法了!这个制造冤案的靳海河算什么东西,用法律打倒他!还平民百姓一个公正廉明的生活环境!                                                      靳海河现任河北省地质矿山开发局副局长!——一个程维高的余孽  <center>作者:青年小说家 回复日期:2009-10-02 20:09:43 </center>  在民主的国家法律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国王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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