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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史料碑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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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ot9492 发表于 2009-10-7 03:2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开屯婚规碑:苗族地区乡规民约碑。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境之开屯。为“丹八两属”苗族所立。“丹”即今之雷山,“八”即今之丹寨。雷山、丹寨两县均为苗族聚居区,地处苗岭腹地、雷公山麓。自古以来,苗族的婚恋习俗比较合理,后来,受到外界影响,出现强迫成婚、滥收彩礼等恶习。针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这种现象,“丹八两属”有识之士,邀集保甲长和寨老等头面人物商量对策。经过众人同意,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刻碑勒石规定:“所有婚姻自由,不得强迫子女成婚。”“若不得双方子女同情(意)者而父母决无强迫阻滞及野蛮之行为。”对于彩礼数目亦有相应规定:“富者一十五元八角”,“贫者一十二元八角”,“不得多取”。以上规定,不得违背。否则“天诛地灭,永不发达”。此碑现为县级保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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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cyqi 发表于 2009-10-7 04:42:12 | 只看该作者
11、清江寨隶属碑:苗族地区晓谕碑。民国期间麻哈(今麻江)县为明确卡乌寨隶属关系所立,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城北40公里之南臬乡清江村。清江原称卡乌,民国年间归麻哈管辖,但八寨(今丹寨)“石桥堡杨区长视民等愚懦可欺,捏谓民寨系归八寨管辖,不时藉端派款,每次每户一元至二三元不等。民寨各户均系穷苦民,耕种度日,何克臻此?午夜泣思,莫可奈何”,辗转上报,最后县衙派员会勘,并“上诉省长公署在案”,于民国十二年(1923年)刻碑勒石,明确“卡乌寨,向归麻哈”。碑高0.94米,宽0.54米。现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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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花剪纸 发表于 2009-10-7 06:00:22 | 只看该作者
参考。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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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t364789 发表于 2009-10-7 07:18:32 | 只看该作者
12、甘囊香芦笙堂碑:苗族乡规民约碑。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首府——凯里市舟溪镇,地名称甘囊香。甘囊香系一宽约200米、长约500米之河滩。滩上有清泉一泓,龙井一眼。井边岩脚下竖有一碑,高76厘米,宽44厘米,上绣:“窃维吹笙跳月乃我苗族数千年来盛传之正当娱乐。每逢新年正月,各地纷纷循序渐举以资娱乐而贺新年;更为我苗族自由婚配佳期,其意义之良有此也。我寨先人吴乜雷公建一笙堂于此,名曰甘囊香笙堂。东抵余、张二姓田,南抵余姓田及王姓田,西抵屯上寨脚,北抵桥。每年自正月十六日至二十日止,各寨均得自由参加,毫无限制。笙堂一切秩序由我寨维持。禁吹鼓笙。特此碑铭,永昭后世。”此碑刻于1942年。文物工作者通过实地调查,从当地苗族实行的父子连名制推知,“吴乜雷”是立此碑者的第15世祖。以每代25年计,迄今已有400多年。当地传说,此芦笙堂始辟于明代,到了清代,统治者担心吹笙跳月会造成“聚众造反”,取缔了这个笙堂。国民党政府也不许苗民在此吹笙跳月。苗族群众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串联恢复活动,并理直气壮地镌立此碑。作为苗族风俗重要内容——吹笙跳月的实物资料,甘囊香芦笙堂碑记现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本帖最后由鼓祭蛮歌于2009-7-123:17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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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its6396 发表于 2009-10-7 08:36:42 | 只看该作者
13、高文苗墓石刻:苗族石刻。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城北30公里之锡利乡高文寨。墓主石元年(1867——1943)为当地苗族户,生前即募石工营造墓葬。其墓除精雕细琢汉文化的八仙过海、鱼跃龙门、喜鹊闹梅、野鹿衔枝、二龙抢宝、双凤朝阳、金鸡报晓、猴子摘桃等图案外,特别刻有苗寨盛行的斗牛场面。两头水牛,粗壮结实,利角鼓眼,威风凛凛。墓碑上的金童玉女,身着苗装,形象生动,富有浓厚的苗族民间生活气息,充分反映了苗汉文化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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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爱 发表于 2009-10-7 09:54:52 | 只看该作者
蛮歌多把资料帖出来家分享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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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 发表于 2009-10-7 11:13: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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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f852432 发表于 2009-10-7 12:31:12 | 只看该作者
14、龙家院崖画:苗族地区崖画,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龙家院村附近山上。其地有一溶洞,因洞壁多有赭色涂绘之量崖画,因名“红洞”。画面上除画有许多马匹、人骑马、人牵马、人喂马等图像外,还画有太阳、田园、人扛犁和人扛其它农具等图像,富有浓厚的农耕生活气息。有些马匹背上负有货鞍,人物头上戴有斗笠,极似山区常见之驮货马帮。洞外崖壁上,画有一轮红日和一位农夫。农夫肩扛木犁,背向太阳行走,犹如旭日东升之际下田耕耘,又似日落西山之时收工回家。另外一处画有一位农夫肩扛长柄农具,面向片田园。从洞壁上某些崖画分析,可能绘于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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