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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北京日报讯(记者光炜)5月30日,刚刚公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开始实施。今天上午,记者从国家版权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后,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而造成对他人互联网著作权的侵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NEWSZW_HZH_BEGIN--><!--NEWSZW_HZH_BEGIN--><!--NEWSZW_HZH_END--><!--NEWSZW_HZH_END--> 根据《办法》,著作权人在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后,应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包含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等材料。接到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同时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移除后,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书面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前,必须首先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否则,著作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div id=[/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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