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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慈善立法对于调动各个阶层慈善捐款的积极性,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但财富观与公信力对慈善事业的兴衰更具决定性。因为如果不改变公众对待财富的观念,慈善组织不重塑自己的公信力,在笔者看来,立法对慈善事业的推动就失去了意义。没有捐赠意识的推动,没有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即使在法律的支持下,恐怕也不可能激发慈善事业的活力。 笔者以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正确树立财富观和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极大提高。财富观是公众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人崇尚财富、尊敬富人,以富为荣,以穷为耻,努力创造和积累财富。这是健康社会中的一种合理的、科学的财富观,但是我们所看到的,我国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和杀富济贫的传统,具体表现就是,一方面装穷和害怕露富,另一方面就是炫耀财富和为富不仁,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所谓的仇富心理又有所滋长。后一种财富观念是慈善意识的绊脚石和障碍。而寄希望于立法来解决慈善意识问题恐怕也是不得当的。只有在财富观正确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合作,才能激发公众的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反映着社会的发展状况,一方面反映了这个社会的社会问题的多少,另一方面又反映这个社会自我调节能力的大小。但是在我国有一些慈善组织不能做到善款善用,对社会调节的能力低下,说明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已成为一种必然。 慈善组织提高公信力比慈善立法更能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因为慈善家的慈善行为追求的是精神满足,这一特点使慈善行为极易受到对慈善组织主观印象的影响,慈善组织内部的廉洁与否,慈善组织成员的社会声誉,会极大地影响慈善家的精神满足程度,从而极大地影响慈善行为。所以,应当努力加强慈善机构的内部约束,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善款使用的透明度,树立慈善机构的良好形象。同时应减少慈善家寻找捐献机会的成本和监督成本。只有立足于公众的财富观和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才能促使慈善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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