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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闻发言人就“2009、9、13”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理工作发表 [打印本页]

作者: 001511    时间: 2009-10-8 18:01
标题: 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闻发言人就“2009、9、13”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理工作发表
             诸位网民朋友:    大家好!    2009年9月27日23:50分,网友seaskychen在天涯社区网站的天涯杂谈版发表:“又见斑马线,又见恶少酒驾,又见草菅人命”的贴子。现根据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授权,将该事故处理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个简单介绍:     2009年9月13日20:00,大冶市灵乡镇长坪村驾驶员闵运涛(男、1982年9月出生)酒后驾驶鄂B01992号别克牌小型客车行经黄石市杭州东路人民广场路段时,将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马路的黄石市一医院医生陈珍俊(女、1966年6月出生)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闵运涛驾车逃离现场,陈珍俊被120急救车送黄石市爱康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队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班,连夜开展侦破工作,经15小时奋战,于次日11:00锁定嫌疑车辆,犯罪嫌疑人闵运涛迫于压力于13:00向我队投案自首。目前,经检察机关批准,闵运涛已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黄石市公安局看守所。     案件侦破后,我队于9月24日向事故双方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闵运涛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陈珍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双方在法定时间内均未对此责任认定提出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我队只有在法定时限内(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的10日内)接到事故双方提出的民事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才能对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目前,我们只接到了肇事方的调解申请,还未收到受害方的申请,但是,无论受害方是否申请调解,我们都将在法定时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请广大网民放心,我们必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把这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以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     谢谢大家!      <center></center><center>作者:hgh_yxtel 回复日期:2009-09-29 21:27:09 </center>  此人在这阶段敢酒后驾车,撞人逃逸,如果不严惩那就是天理难容<center>作者:年年有ing 回复日期:2009-09-29 21:34:15 </center>  持续关注,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不严惩让我们老百姓以后怎么出门啊……<center>作者:中国人就是 回复日期:2009-09-29 22:14:57 </center>  死者是阳新籍的黄石一医院业务骨干,科室主任.不管TMD是什么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本人将持续关注此案.<center>作者:be1_q1 回复日期:2009-09-29 22:28:41 </center>  试目以待~~~~~~~~~~<center>作者:longsunsyl 回复日期:2009-09-30 16:58:52 </center>  又见斑马线,又见恶少酒驾,又见草菅人命!<center>作者:全屏显示 回复日期:2009-09-30 17:14:56 </center>  什么阶段可以看卷宗此消息发自掌中天涯wap.tianya.cn ,我也要用手机发表留言!</U><center>作者:武装人民币 回复日期:2009-09-30 19:31:12 </center>  酒后驾驶<center>作者:hulololo 回复日期:2009-09-30 21:57:51 </center>  天天关注此案,希望公安局和法院严惩凶手,让那些酒后驾车的人有所惧怕,不要再随便在马路上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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