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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台规定:网络音乐产品申报须备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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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ssy38334
时间:
2009-9-21 18:11
标题:
文化部出台规定:网络音乐产品申报须备版权证明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来源:新京报】 文化部日前规定中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申报,要提供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和附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将加强审查。<!--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网络音乐须经文化部批准备案 网民模仿、编创和表演的作品将加强审查;禁设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本报讯 (记者 王荟) 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为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网络音乐产品申报须备版权证明 《意见》规定,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 根据要求,需进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权证明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副本等文件外,还包括带有中外文歌词的节目光盘。 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文化部表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内容监管。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对“网民自行模仿”要加强审查 《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文化部要求,此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意见》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相关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 ■相关新闻 网络音乐内涵首次得到明确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 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网络音乐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互联网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 相关新闻:<style type=[/img]</style><div id=[/img]<form id=[/img]<div class=[/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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