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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藏宗本(营官)与官吏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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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aria2858
时间:
2009-9-21 01:08
标题:
清代西藏宗本(营官)与官吏品级
李凤珍发表在《西藏研究》的文章研究了清代西藏宗本和官吏品级。元朝统一西藏后,于西藏地方始设行政建置。时统治西藏的藏族首领降曲坚赞被元朝封为“大司徒”,他推广“宗”和“庄园”制,在前后藏成立13个行政组织称为“宗”。宗出现在元代,为后代所相沿。宗内行政长官藏语称“宗本”(类似内地县长)。明代由帕竹阐化王任命的各宗行政长官亦得到清朝的承认,并封其为都指挥使司佥事。至清代五世达赖喇嘛时,西藏地方亦沿袭明代宗级地方行政组织,并有所发展。清朝乾隆十六年(1751年)于西藏地方废除郡王掌政制,设立噶厦管理西藏政务,成为西藏政权机构。噶厦设有相当于内地专区级的行政机构,藏语称“基巧”。基巧以下行政组织为宗。宗政府长官宗本是噶厦派往各宗的行政官员,是代表噶厦向地方征收差税和执法者。宗政府所在地一般是宗本的府邸,没有民政、司法、财务等机构,凡属宗内财政、司法等行政事务,由宗本会同几个办事人员办理。 噶厦基层行政官员宗本,清代文献称“营官”,系指驻西藏边界和要隘地方的藏族僧俗宗本官员的汉名职称。营官缺额由驻藏大臣详细查明大缺、边缺、小缺等立册档存案。 宗有大小区别。大宗二人,僧俗各一,小宗一人,大宗或重要地方置基巧一人,总管三至五个宗。边宗营官亦有大小之分,如边宗居于国防边界或要冲之地,其宗的位置就在大宗之上。营官职责是直接管理地方民政事务,承上启下传达噶厦公文、指令;收派差税;处理案件,调解纠纷;防御边界,征集民兵等,故对边界营官严加管束。 西藏官吏按等级补放在《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中有具体规定。除噶伦、代本须呈请皇帝批准任命外,其余人员可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委任,并发给满、汉、藏三种文字的执照。噶伦、代本以下人员和各地宗本均按上述规定逐级升迁,不得逾规。至于草官、卫士,管理糌粑、账篷人员,可由达赖自行委派。 品级是区别职官等级的制度。清代最高为一品,最低为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二级,共分十八级,故又称九品十八级。驻藏大臣琦善在对《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详加考订的基础上,重新核定西藏官员职名和品级,非常详尽。总计前后藏宗奚谷124个,营官163名,其中俗官96名,僧官67名。清朝对西藏官员的管理可以看出: 1、清朝利用品级制度整饬营官,加强了驻藏大臣对西藏地方的全面管理,对西藏行使完全的主权。 2、通过对营官的整饬,减少宗教势力向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渗透。 3、按品级升调西藏官吏是对《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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