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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要给保姆贴上“色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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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elabrent
时间:
2009-9-9 23:51
标题:
不要给保姆贴上“色情标签”
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拟禁止保姆与异性同龄雇主同居一室。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9月7日《新闻晨报》)上述规定给保姆行业打了个补丁,看上去更完善了。但这样的补丁,似乎也带有先入为主的暧昧的标签色彩,该规定可能会使相关从业者承受巨大压力。法治社会,没有法律政策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政策也不是万能的。从某种层面上讲,法律政策有着一个值得警惕的负面作用,就是标签作用。它可能以一个隐性的标签固化人们的某种偏见,比如保姆陪睡禁令就可能暗含了一个色情标签。而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偏见使然,体现了对保姆群体不公正的否定性态度。陪睡只是个别从业人员的无良行为,而当以一个制度为保姆贴上不该贴的标签,则可能让人对这一群体形成片面印象,最终出现一竹竿打翻一船人的结果。法律应是权利本位的善的假设,即使没有法律假设,人们也会从善,法律只不过是保障人们更好地从善,更好地实现权利。要相信保姆的职业素质:即使同室也不会违背职业伦理。出于关心保姆而制订的政策,却给保姆们打上了不良的标签,这再次告诉人们一个浅显的道理:过犹不及。行业的发展需要制度规范,但应尽可能地关注行业内部技术性问题,而非关注保姆是否违反其他法律及道德范畴的事。因为这些自有法律来接位。正如保姆合同不必规定保姆不得杀人一样。并非不这样规定保姆就可以杀人,而是不得杀人是法律底线,是社会的基本规范,完全不需要在家政合同中郑重标明,类似的保姆不得陪睡也是这个道理。值得警惕的是,现在类似规定却大行其道:比如女导游不得与男司机同居一室、男教师不得猥亵、奸淫女学生等。这种充满偏见的规定,其实将特定的从业人员符号化,害莫大焉,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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