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自治区财政积极筹措资金1099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参照财政部和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贴政策(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加大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对全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并从2016年开始,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列入部门预算。2016年安排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254万元,支持全区508名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其中国家级37人,自治区级471人。二是下达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补助资金99万元,对蒙古族长调民歌、蒙古族勒勒车制作技艺、阿拉善地毯织造技艺方面的3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记录。三是安排自治区非遗传承人普及培训补助资金229万元,对240名传承人进行相关培训,提升传承能力和效果。四是下达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重点项目保护补助资金427万元,支持全区12家文化单位排演晋剧、二人台等传统剧目,开展蒙古族婚礼、鄂尔多斯婚礼等传统民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