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下要加强对“党建法治”的认识

2016-01-04 12:26:05 作者:修文县组织部 何毅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5年12月28日,人民网载文“十三五规划建议: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文中,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20151228,人民网载文“十三五规划建议: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文中,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建议提出,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十三五”期间,法治将如何引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的历史命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更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命题的提出与贯彻,是执政党适应国家法外在要求的直接表现,而党建法治则是执政党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内在要求。

目前,党建法治重点在于为“良法”立法,以实现“良法之治”。笔者记得,今年52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外公布,在实质上有着类似国家法意义上的“立法法”属性,其目标在于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使得党建法治能有“良法”可依。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通过对党内法规立法的统一性、科学性与民主性要求,以保障党内法规的“良法”生成,为党建法治奠定基础。如条例第三条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以规范党内法规的立法权方式,确保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为“良法之治”奠定了基础,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实现党建法治仍然任重道远,仍然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党员系推动党建法治的主导力量,其主动性的发挥又有赖于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现行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核心的法规体系构建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础,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性法规作支持,党员的法定民主权利还是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如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控告、弹劾、罢免等权利,但在党的实际生活中, 该项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实现和保障,其原因就是在于缺乏具体的程序性法规, 致使党员的上述实体权利很难通过具体的程序予以实施。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因此,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党内法规的执法(纪)主体,应当依据党内法规严格、公正执法(纪)。由此可见,理顺现有党内法规的执法(纪)机构体制的任务仍然艰巨,更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建设过程。

法乃善良公正的艺术,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的均衡也是衡量党内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党员在忠实积极履行义务的同时,其权利也应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当党员权利受侵害时,就应在现有申诉程序之外,有更为正式的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家法的司法机关设置,建立党内司法机制,以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并以党建法治与国家法治的有机统一,推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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