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要重视法治思维养成
2015-09-28 10:10:00 作者:筑岩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权限内运行。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的法治思维养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社会公民,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因此,必须充分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采取多种有效手段,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教育引导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着力提升法治素养。
加强法治学习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要牢固地树立法治信念,强化法治信仰。《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的拥护和忠诚信仰。只有内心坚定了某种信仰,行动上才会有奋发向上的行为。当前,社会的法治基础不强。有的领导干部更是无视法律法规,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常常把会打擦边球、会钻法律的空子看成是思想解放和有魄力的表现;有的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讲人治,认为法律只是“装门面”,往往以“工作需要”为幌子,彰显特权思想。这些错误观念和行为的根源,就是法治素养不够、法治意识淡薄和法治信仰缺失。通过学习培训,可以树立和强化法治信念,进而建立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可以树立“边界意识”、“平等意识”和“权责对等意识”,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利,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因此,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宪法、法律列为中心理论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学习培训的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帮助广大干部切实提升法治素养和法治思维能力,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和自信。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领导干部自觉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高度重视法治实践。其一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全体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习惯于在法治轨道上按规矩进行,是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方式的关键所在。《决定》指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边界是权力运行的底线,领导干部职权是法定的,其用权行为一旦突破底线,超出“制度的笼子”,再辛苦的努力往往也是好事办不好、好心办坏事。现实中有不少“三拍”干部,就是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拍屁股走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对党和政府、法律法规的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还同时明确了明确了依法决策的必经程序。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决策实践中,必须民主议事、科学议事、依法办事。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要绷紧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这根弦,绝不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更不能无视法律,搞“自我授权”。其次,是要坚持有法必依,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立法之后必行之。我们党的性质决定了,在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没有特殊干部,所有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平等思维,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自觉地、无条件地遵规守法,没有特权,没有例外。在用权上做到对上对下一个样,对己对人一个样,对内对外一个样,一把尺子量到底。就管理工作的实践过程而言,就是必须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定下来的事情就要做好,立下来的规矩就要遵守。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方能正人。领导干部要能够扑下身子,躬身实践,深入一线,剖析现实,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用具体工作、点滴言行体现法治。再次,是要认真对待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很大程度上而言,如何对待监督,是衡量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水平的基本标准。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讲法治就必须讲责任、重监督。《决定》指出,“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要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授予的。用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用好权、履好职,才能不越位、不错位,才能不弄权、不出事。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一提到监督就反感,把监督当成“摆设”,甚至认为监督是在“找碴”,跟自己过不去等等。《决定》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这七种监督倒逼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监督意识,养成在监督下生活和工作的习惯。
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改进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至关重要。《决定》提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后,对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又一重要调整和完善。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引导和督促各级干部自觉做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