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也受法律保护 离婚率低
2015-08-16 18:32:5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
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便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
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轻言离婚。由此可知,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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