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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2015-06-17 15:15:45 作者:筑组轩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这条路如何走,其路径如何选择,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厘清。

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立法权提供反腐败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是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时,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这些条款大多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加之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威慑力明显不足。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认真解决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要加强反腐败的立法力度,抓紧制定反腐败法,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权具体掌握着国家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具有更多的腐败资源、腐败条件和腐败可能,是反腐败的重点对象。如果行政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把反腐败各项法律规范执行到位,在法律制度的执行上不搞“下不为例”,不“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就能起到反腐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作为执法环节的行政权,不仅要坚持依法自律和控权,做到自己不贪不腐、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执法犯法、不权钱交易。还要做到依法防贪、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切实保证行政权依法廉洁高效的行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功能作用。司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则是腐败的克星。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一方面,要切实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排除各种干预和干扰, 把审判权回归人民法院,把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权回归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剥离或者减少司法权的经济、民事、行政和社会活动, 避免司法机关自己成为被告, 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尤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培育反腐败的文化环境。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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