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工作要处理好三个辨证关系
2015-05-23 23:16:28 作者:贵阳市南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筑莹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从辨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视野出发,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正确认识和处理三个辨证关系,有助于推动地方人大改进工作,促进发展。
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辨证关系
1954年我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体现了党的领导方式。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说的“任何组织”,当然应当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两个规定体现了党的执政方式。
领导方式是指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导的总称,而党对国家政权实行领导的方式就是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就其内涵而言,是包括了执政方式,但不能代替执政方式,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两者显著的区别是:领导方式不一定直接和政权、权力联系在一起;执政方式则必然和政权、权力联系在一起,必须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地方人大正确认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就是要求做到:既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优势;又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探索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为人大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正确认识和处理履行监督权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辨证关系
人大工作重中之重是履行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有效行使监督权,其目的不仅在于规范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两院”工作,进而促使这些国家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自身工作。当前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完善社会保障、增加群众收入、积极扩大就业、优先发展教育等事关民生的社会问题上,放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工作实践告诉我们,监督工作要到位而不越位,依法监督,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要把立足点放在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在对具体工作监督时,要深入搞好调查调研,掌握全面情况,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着眼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和主要矛盾,既要树立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体现监督工作与支持工作的统一性;既要为被监督单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又为人大进行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达到监督与支持的双赢。
正确认识和处理培养提高代表素质和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辨证关系
培养提高代表素质,为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创造了条件,而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过程,又促进了代表素质的提高,正确处理两者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和努力:
加强代表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后天营养”。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反复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学习人大工作及代表工作的基础业务知识等,强化代表主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积极创造条件,让代表在履职中不断提高素质。一是建立代表知情知政制度,定期向代表通报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及有关情况;二是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各项活动;三是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常委会和代表、代表和选民保持经常、密切的联系,促使代表能够及时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办理好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增强代表的荣誉感、责任感,在办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做好“三个转化”,一个转化是将代表所提批评和意见尽量转化为当年政府要办的实事,第二个转化是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批评和意见,积极转化为上级人大代表的批评和意见,由上级政府予以办理,第三个转化是将代表在开展视察活动中发表的看法转化为相应的省、市、区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省、市、区政府予以办理落实;五是定期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让代表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以提高代表议政督政的能力,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监督代表机制。一是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建立代表向选民进行述职评议制度,对述职评议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等进行规范;二是建立代表辞职制度,不断拓展对不履职、不合格代表辞职的新途径,打破代表“终届制”;三是制定人大代表行为规范,通过规范要求来提升人大代表的形象;四是逐步尝试和摸索对代表实行年度考核,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进行罢免,对称职的人大代表给予表彰,以利于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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