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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谈依法治国

2015-05-21 19:34:12 作者:筑研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治是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普遍施行的一种社会状态,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制度是前提,科学立法是关键,有效实施是保障,三者缺一不可。法治建设必须科学立法、健全机制、有效实施一体推进,形成良好的法治运行状态,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健全法律制度是前提。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民自由、平等、安全和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安宁。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先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所谓良法,应当具备四个特点, 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符合良好社会道德伦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制定出来的法律应概念明确、简明易懂、适用性强。我们要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奠定良好制度基础。

推进科学立法是关键。科学立法,就是要使法律符合实际,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应用社会调查方法,科学确定立法项目,防止为立法而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律的管理职能和服务保障职能的关系,确保所立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法律语言大众化,增强群众认可度和社会适应性。切实研究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逐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充分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在立法中的 主导作用,发挥地方立法的灵活性。着力推进民主立法,关键是要制度化、组织化。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特别重视拓展基层群众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合理吸收各方面尤其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确保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公共意志和公平正义原则。要着力提升工作水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密组织立法活动,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建议,建立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绝不能 把民主立法表面化、形式化。

确保有效实施是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些年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法律执行层面,一些执法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要健全执法司法监督制衡机制。法治社会建设决不允许只拥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决不允许只行使权力而不接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公开可以有效防止不公正。要扩大执法司法公开,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健全错案防止和执法司法过错纠正、问责机制,建立执法司法人 员惩戒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是确保实现法治社会的强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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