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意见》,深刻领会《意见》提出的规范党员、干部治丧行为和推动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学习了解“四个带头”的具体内容,明确党员、干部去世后丧葬活动的具体要求,明确党员、干部在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要全面把握《意见》精神实质,做到入脑入心,使党员、干部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形成支持殡葬改革、推动殡葬改革的思想共识。
二、明确要求,不折不扣执行中央规定。《意见》在对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上,明确了四个要求:一是禁止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二是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鼓励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三是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祭奠和低碳祭扫,积极参与社区公祭等现代追思活动,要求党员、干部带领群众逐步将祭扫转移到精神传承上来;四是党员、干部不仅要带头示范,还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有效劝阻不良治丧行为。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党员、干部要坚决不做。只有党员、干部带头作表率,才会形成模范带动的辐射和引导作用。
三、广泛宣传,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主流媒体以及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意见》宣传。要制定宣传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村务(居务)公开栏、宣传册、宣传单、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扩大《意见》要求的知晓度。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积极传播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正能量,带动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殡葬改革中来。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规范党员、干部治丧行为,整治不良治丧风气,是对全面整治“四风”、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深入推进,对于狠刹奢靡低俗之风,进一步深化全党全社会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意见》要求,做好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举报。严肃执行法纪,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对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和曝光,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
五、加强领导,努力形成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组织、宣传、文明办等部门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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