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第四号消费警示:使用化肥 要留存样品
随着天气逐渐转暖,春耕生产即将陆续展开,昨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14年度第四号消费警示,为保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有一个好收成,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农民兄弟在购买和使用化肥等农资产品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到正规农资经营单位选购;其次,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再次,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施肥;最后,一定要留存一定的样品,如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作为检测的依据。(记者 张雅静)
2014年度第五号消费警示:购物要及时索要发票
朱先生在延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卫生间的水暖活,他委托给了水暖工葛师傅,相关材料由葛师傅代购。装修结束后,卫生间的三通管折断,向外喷水,致使屋内全部被水浸泡。朱先生找到水暖工葛师傅要求其赔偿,葛师傅认为是三通管质量问题,但不能出具配件商店的购买凭证。后经延吉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葛师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朱先生10000元整。
昨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就此发布2014年度第五号消费警示,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时,没有养成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的习惯,一旦商品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时,一些经营者因消费者无法提供发票等有效购物凭证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今后此类事件的发生,省消费者协会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时一定要养成索要发票等有效购物凭证的习惯。(记者 张雅静)
2014年度第六号消费警示:购物切记签订书面合同
去年8月,李女士到某经销店看样后订了4扇室内装饰门,每扇1600元,合计交了6400元,商家开具了收款凭证,李女士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就回家等货。商家派人送货时也未打开包装验货,直到雇人安装时,打开包装后发现4扇门4个样。李女士找到商家要求换货未果,投诉到消协。经调解,商家将4扇门全部更换成当初订货的样式,同时承担运输费用,并为李女士免费上门安装。
对此,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当消费者到商家预订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同经营者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把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样式、规格、质量执行标准等尽量书写详细,以免商品到货验收时因口头约定表述不清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张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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