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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2014-02-23 11:40:45 作者:admin 来源:西宁晚报 责任编辑: 陈珂婧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青海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我省自2013年10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以来,已取得住院患者向基层下沉、医保费用支出趋于合理的初步成效。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简化转诊手续、规范异地居住等参保群众的转诊程序等做了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简化服务流程,规范医疗行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意见》内容如下:

        进一步简化转诊手续

        ●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程序。住院患者转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诊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再进行签字审批,由患者的主治医生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公室审批盖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取消医保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住院患者转诊时,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对《转诊证明》进行审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末将转诊情况报送统筹地区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和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网络互连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网上预约转诊。

        规范异地居住等参保群众的转诊程序

        ●异地居住人员的转诊程序。退休人员、务工人员、各类学生、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等异地居住的参保人群,其转诊程序为:省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医保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异地居住的,参照居住地区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转诊规定执行。

        ●特殊人群的转诊程序。特殊人群主要是指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岁至3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的就医选择。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如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患者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不具备转诊条件地区的转诊程序。统筹区域内无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转院时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可选择统筹区域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直接选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意见》对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做出相关规定。 (作者:王紫)

关键词:  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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