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长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办法》中规定,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单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酌情提高救助标准。
4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据悉,此《办法》中的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在长春市居住,因危重疾病、子女就学、突发灾害、意外事件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急需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城乡困难家庭因子女就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因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重大,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单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
根据《办法》规定,原则上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单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酌情提高救助标准。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追回救助资金,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
六种情况不予救助
《办法》中规定,下列情形不予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非法组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的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如下
临时救助申请,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非本市户口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财产证明、家庭重大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长春市社会救助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救助要求的,经信息比对、调查核实后无异议的,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公示。
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本人存折的账号,获取临时救助金。情况紧急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补齐手续。
(记者 郭美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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