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起施行。《规定》强调,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格次。
关键词:会议分类
全市性会议分为三类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长春市政府全市性会议实行分类管理、计划控制、逐级审批。
全市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一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个,不超300人参会。
二类会议。市政府决定召开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原则上数量每年不超过8个,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不超过200人。
三类会议。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市政府综合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此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
关键词:会议纪律
不得缺席和擅自找他人替会
长春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参会人员一律不得缺席和擅自安排他人替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请假。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前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履行会议签到手续。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市政府办公厅将对会议承办部门通报批评:未经批准,擅自召开计划外会议的;未按规定要求,擅自扩大会议规模、延长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格次、越级邀请领导的;不履行请假制度,擅自缺会、替会的;不遵守会议纪律,对会场秩序造成影响的。(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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