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和小朱分别只有24岁和25岁,去年两人离婚,女儿跟着母亲小沈生活。两人在离婚时私下约定:“女儿跟着母亲小沈生活,抚养费、医疗、教育等费用,都由小沈一人承担”;“离婚后男方不得探视女儿,以后也不能要求女儿赡养”。说得通俗一点,这就是“断绝父女关系”了。</p>
但现在,小沈打官司向前夫小朱讨要女儿的抚养费;小朱却说,都断绝父女关系了,怎么可能付抚养费?</p>
这件事,都让法官觉得有些荒唐。</p>
离婚时私下约定</strong>
“断绝父女关系”</strong>
小沈和小朱都是湖州南浔人,2010年结婚,2011年4月23日女儿出生。</p>
但过了新婚和喜得千金的幸福劲儿之后,小两口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显现,争吵无休无止……最终,两人在2012年7月5日协议离婚,当时他们的女儿只有15个月大。</p>
离婚的时候,两人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一条是:女儿跟着母亲小沈生活,抚养费、医疗、教育等费用,都由小沈一人承担;另外还有一条:离婚后小朱将不得探视女儿,年老之后也不能要求女儿赡养。</p>
说得通俗一点,这就是“断绝父女关系”了。</p>
离婚后,女儿跟了母亲小沈姓。</p>
法院判定
“断绝父女关系”无效</strong>
今年8月,小沈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p>
小朱当庭出示了那份离婚时签的协议书,里面明确约定自己不能看女儿,也就不用给抚养费。</p>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里,“断绝父女关系”的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不予认定。</p>
约定部分有效
其中包括女儿的抚养协议</strong>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随小沈共同生活,并由小沈自己承担抚养费,上述离婚协议中有关女儿归谁抚养的内容合法有效。</p>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确定是否合理增加要求,应综合考虑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支出,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等因素。</p>
而小沈提供的其母也失业在家,自己无法一人独自承担女儿的生活及医疗等方面费用的证明系村委会出具。但失业证明需劳动行政部门出具,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小沈母亲当庭陈述目前有临时工作。所以,法院对此份证明不予认定。</p>
最后,法院认为小沈与小朱离婚不久便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小朱给付抚养费,显然不具备增加抚养费的情形。</p>
【今日说法】</strong>
只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关系才能由法院暂时予以中止</strong>
虽然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沈以女儿名义起诉孩子父亲小朱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但是,像小沈和小朱在离婚协议里就探视小孩和赡养老人的权利,究竟能不能自行约定呢?父女关系真的可以“断绝”吗?</p>
南浔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探视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不容剥夺,更不允许作为达成某种协议的条件。只有在出现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由法院依法暂时予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p>
法官还解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拒付抚育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p>
另外,今年7月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除了经济上供养外,更是将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而早在上世纪80年代,《婚姻法》就已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p>
所以说,探视权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小沈和小朱离婚协议里的“断绝父女关系”这一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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