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如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该履行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管理这些代表性传承人?昨日,专门解答上述问题的《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听证。</p>
根据办法,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承的项目必须是列入昆明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非遗传人。此外,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授艺,若不履行义务且不改,将取消其资格。</p>
办法明确,申报代表性传承人,其掌握和传承的项目须是列入昆明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的项目,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需在县(市)区传承人中推荐,必须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项目技艺,并具备代表性。</p>
而对于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存在的文化单位公务人员被认定为代表性非遗传承人的情况,该办法明确表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p>
此外,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由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项目责任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但需要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公民本人也可提出申请。</p>
认定由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组织,评审后向社会公示。</p>
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之后,昆明市每年会给予认定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一定的传承活动补助,与此同时,代表性传承人也必须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宣传,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等。</p>
而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可批评教育与责令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经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实后报昆明文广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其享受的一切待遇。对于已经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广局需认定新的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相关待遇。</p>
在昨日的听证会上,听证代表表示,对于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应更加细化,同时建议评审出来的代表性非遗传人应当在昆明市各大媒体的突出版面进行公示,方便市民和媒体查看并监督。另有听证代表表示,办法中更多的是退出机制,或者是处罚,并没有推动和奖励。其建议,办法中要有推动、奖励的条款,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调动起。(完)(记者 刘相妙)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