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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销商支付三家医院17万 是赞助还是商业贿赂?

2013-12-09 11:45:01 作者:admin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药品经销商支付三家医院17万 是赞助还是商业贿赂?

    向三家医院卖了1000多万元的药,满打满算,药品经销商张先生可以从中获利大致87万余元。</p>

    但工商部门的一纸处罚决定,让身为公司老板的张先生眼泪都要出来了,公司被指为多卖药,通过商业贿赂“收买”医院,不但87万余元利润当成违法所得要没收,还要加罚6.4万元。</p>

    因为张先生一直没去交钱,滞纳金每天按3%计算(滞纳金最多不能超过本金),到前天,罚没金翻了倍,变成187万余元。</p>

    在工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杭州上城区法院前天下午召开听证会,就工商部门申请向张先生公司强制执行处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听取双方意见。</p>

    三张票据牵出“商业贿赂”</strong>

    张先生公司注册地在杭州,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等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注册资本2000万元。</p>

    今年4月20日,杭州市工商局上城分局对张先生公司作出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73321.92元、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p>

    至于处罚的原因,在工商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里提到,去年11月28日,上城工商分局依法对张先生公司进行检查时,当场发现张先生公司于 2012年5月支付给杭州一家省级三甲医院5万元科研费的银行汇票存根,另外有给付包括其他两家医院的“医疗补助款”和“返利款”的相关凭证。</p>

    经过近四个月的调查,工商部门认定张先生医药公司违反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存在商业贿赂。</p>

    上城工商分局查明,张先生公司从2010年起,为维持其与上述医院的业务关系以顺利销售商品,根据三家医院的要求,分别以“科研费”、“医疗补助款”和“返利款”的名义支付给上述医院总计17万余元费用,截至案发时张先生公司向三家医院销售药品1265万余元,扣去成本和税收总计获利为87万余元。</p>

    经销商喊冤:只是无偿赞助

    法庭听证时,张先生承认,自己公司的确支付给了三家医院17万余元相关费用,但这只是无偿赞助。</p>

    “给医院赞助都是公开的而且双方都有做账。”张先生的代理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因此,张先生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p>

    张先生一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公司确实在2012年与接受“科研费”的那家省级三甲医院的上级单位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对方开发一项心脏手术的探索和推广应用,委托方除了张先生公司之外,还有其他三家药品经销商或生产厂家。</p>

    “医药行业大家都这样在操作。”张先生说,公司对医院项目的赞助完全是无偿的,法律也是没有禁止说不能赞助,而且其公司是和医院的上级单位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和向医院销售药品不存在任何关系,公司并没有从中受益。</p>

    此外,张先生对87万余元违法所得的计算结果和方式都表示异议,他认为即使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该扣除掉合法获利的部分,因为自己公司的药品是通过正常招标程序进入医院的。</p>

    工商局反驳:改头换面进行商业贿赂</strong>

    而工商部门认为,张先生公司明知医院以各种理由要求自己支付不合理费用时,为了争取更多交易机会、销售更多商品,仍然进行支付,这明显属于商业贿赂行为。</p>

    上城工商分局特别强调,当初张先生接受调查时承认,和医院的上级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其实就是假借对方名义,回避向医院进行商业贿赂的嫌疑。这样其实就是改头换面进行商业贿赂,是一种“潜规则”。</p>

    工商部门认为对张先生公司的处罚是适当的,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是销售收入扣除进价成本和税费,认定张先生公司违法所得为873321.92元。依照杭州市工商局《商业贿赂行为处罚规定》,贿赂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5万元,贿赂款每增加1万罚款应相就增加2000元。</p>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张先生公司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缴纳罚没款,因此要按罚没金3%的金额追加。</p>

    法庭经过听证后,没有当场许可工商部门对张先生公司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据工商部门透露,本案涉及多家医院和药企、药品经销商,目前省、市纪检部门仍在进一步调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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