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交友 相册 论坛 日志 Ei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地方报道云南

云南出台新规保护云龙水库 准保护区排污最高罚款50万

2013-12-02 16:17:4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云南出台新规保护云龙水库 准保护区排污最高罚款50万

  云龙水库是昆明的主要供水点,每天以四五十万方的水量供昆明。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该条例将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制定了严苛的处罚规定,如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最高罚款50万。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p>

  为保护云龙水库不受污染,条例明确了详细的“禁止行为”。其中,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或者水质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等。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挖砂、采石、取土、采矿;盗伐、滥伐林木和采种、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规模化畜禽养殖、设置屠宰场;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等。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暂养水生生物;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其他水禽;在水域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露营、野炊、游泳等。</p>

  如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新建经营性的陵园、公墓的,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将由禄劝县、武定县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完)(记者 宋金艳)

关键词:云南出台新规
重点阅读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复制地址给QQ/MSN好友]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 验证码:
推荐阅读
最新文章
观注:热点图片
  • 文章排行
  • 文化
  • 旅游
  • 工艺
  • 饮食
精彩推荐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