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针对吉林省特有的天气特点,《条例》在《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又将沙尘、严寒、低温冷害列入气象灾害防御范畴。据悉,这三类灾害在吉林省多发且影响较大,将其纳入气象灾害防御的法规中,将便于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御措施,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p>
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设立警示标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在气象灾害发生地实行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p>
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p>
教育部门要根据预警信息调整教学安排</p>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用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调查、收集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努力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p>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调整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安排。</p>
编造传播重大气象灾害或将追究刑责</p>
《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强化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体系建设,为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p>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编造或者擅自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虚假信息。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记者 王昕/报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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