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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禁烟的场所再“冒烟”将最高罚管理方千元

2013-11-03 15:11:0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新华社长春10月27日专电(记者林宏)吉林省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卫生局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规定长春市内13类50余个公共场所列入禁烟范围,同时加大禁烟处罚力度,规定禁烟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对其最高罚1000元,烟草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最高罚款3万元。</font>

  《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的室内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font>

  按《办法》规定,将加大吸烟处罚力度,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管理职责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对依法劝阻、制止吸烟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修改后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拟年底前正式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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