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和长春市卫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减少烟草烟雾对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的危害,长春市公布了修改后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规定长春市内13类50多个公共场所列入禁烟范围,同时加大禁烟处罚力度,其中规定禁烟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对其最高罚1000元,烟草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最高罚款3万元。《办法》拟年底前实施。</font>
“无烟日”>>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font>
规定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宣传周,在全市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烟草制品销售者在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任何人不得在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吸烟。长春市政府根据大型集会活动的需要,可以临时确定禁烟场所的范围。</font>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烟卷
《办法》中规定,禁止在13类50多个公共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其中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宾馆、旅店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室内场所;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禁烟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font>
其中,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室外吸烟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识和设施,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通道。据介绍,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的场所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职责。民航、铁路、公共交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证券和供电、水务、燃气、供热等从事公共服务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场所的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工作。场所内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投诉电话号码,设立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检查员,负责对本场所内吸烟者进行教育和阻止,不听劝阻的,可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font>
经营单位>>禁止开展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font>
《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各烟草经营单位要履行职责,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或者利用自动售卖机销售烟草制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和中小学校、儿童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销售烟草制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以支持慈善、公益、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名义,或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方式促进烟草销售,禁止开展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更禁止采用直接或者间接的奖励手段鼓励购买烟草制品。
辅助戒烟>>各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font>
区卫生部门应当定期或者根据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烟草烟雾残余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通报场所相关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对相关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倡导个人戒烟,对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卫生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严罚严惩>>向未成年售烟最高罚款3万</font>
按《办法》规定,将加大吸烟处罚力度,其中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管理职责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部门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劝阻、制止吸烟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高晶 姜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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