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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不准上路

2013-10-09 11:18:0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吉林: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不准上路

    27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义〉的交办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font>

  报告提出,吉林省将大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减少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到2014年年底,所有燃煤锅炉完成除尘器提标改造,超标排放企业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013年,吉林省计划撤销并改造500座小锅炉房,目前已完成320座。下一步,吉林省将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到2015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地级市建成区将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font>

  研究制定汽油车和柴油车国四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部门联动机制。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将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凡是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不予通过年检,不准上路行驶,并对道路行驶抽检中发现的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给予处罚。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路段等交通管制措施,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记者 李纳)</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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