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用局、发改委发布今年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宅供热还是29元/平方米 10月15日前不申请停热视为正常供热
24日,记者从长春市多家热企了解到,他们已经接到了长春市公用局、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针对市民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找出相应的答案。</font>
办理停热后可缴纳20%基本热费
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未申请长期停热的),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10月15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不含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font>
对于想办理停热的用户,该通知规定,用户在10月15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的,视为正常供热,供热企业对供热系统可以正常注水,做好相关供热准备。至10月25日,用户仍未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关阀停热,关阀前应书面告知(送达)用户,系统已注水,由于技术原因,关阀可能造成室内采暖设备冻害、泄漏等后果,相关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并承担20%基本热费;用户不同意关阀或无法告知(送达)的,供热企业不予关阀,用户应承担采暖期全额热费。</font>
同时,10月1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font>
房屋赠送面积存在异议可申请测绘
市民王先生说,自己家的房屋有赠送的面积,关于赠送的面积该如何收费呢?</font>
该通知指出,房屋赠送面积不在房屋产权证内的,按照供热企业实际面积收费。</font>
双方存在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方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进行测绘,按测绘面积收费。测绘费由双方各承担50%。</font>
公共地下车库每平方米收费16.50元</font>
“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跟去年比有没有变化啊?”市民李先生说。</font>
关于公共地下车库供热收费问题跟去年相比没有变化。公共地下车库按现行其他类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6.50元。
居民住宅供热费仍为每平方米29元</font>
“今年的居民住宅供热费有变化吗?”市民赵先生说。记者了解到,今年的居民住宅供热费跟去年一样。</font>
通知指出,学校(中、小学及大专院校)学生宿舍,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供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元。</font>
阁楼安装采暖装置按照净高收费</font>
关于住宅阁楼收费问题,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阁楼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font>
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4条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米时不应计算面积”的规定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地下室高2.20米以上按实际面积收费
通知中规定,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下列办法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层高不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50%收费。收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font>
地热收费按标准执行不允许增加费用
“那地热收费标准有变化吗?”市民刘女士说。关于地热设施采暖收费问题,通知中明确指出,其热费征收标准一并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记者 马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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