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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部门发布“十一”消费警示

2013-10-09 11:18:0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吉林省旅游部门发布“十一”消费警示

    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十一”即将到来,吉林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注意质价相符,避免购物陷阱。报名出行时,注意以下提示:

    一、旅游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出境旅游、赴台旅游,更要查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证照上的核准业务经营范围,避免上当受骗。二、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三、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四、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服务。五、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六、旅游者有权请求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协助和保护。七、旅游者在行程中合同解除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返回出发地。八、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九、《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有针对性的规定。十、旅游者在出境旅游时解除合同的限制,如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有集体随团活动的强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告知旅游者解除权受到限制的这一规定。十一、旅游者在行程中有维护权益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十二、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十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十四、旅游者应健康出行、文明旅游,对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赔偿。</font>

    旅游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吉林省旅游服务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431-85653030(记者杨晓艳)</font>

关键词: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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