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中国式旅游”立法需重惩处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1日电(记者姜雪兰、董璐)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要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但记者注意到,《旅游法》虽对不文明旅游提出了硬性规定,却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p>
近年来,关于中国式不文明旅游的消息却频见报端,随地吐痰、大声喧哗、到处刻字等不文明旅游行为使中国游客给世界留下了不良印象,并间接影响了国家形象。埃及卢克索神庙墙壁被中国游客刻上“到此一游”字样,在马尔代夫,中国游客从海里捞出珊瑚,江苏虎丘山在国庆长假期间遭遇“垃圾劫”,深圳冬眠的鳄鱼被市民投掷的石块砸死……</p>
早在2006年,中央文明办联合国家旅游局针对国人七大不文明行为发布《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要求提倡文明旅游,却收效甚微。</p>
在这种大背景下,《旅游法》颁布实施,正式将游客应当文明旅游作为法律条文提出,弥补了治理不文明旅游在立法上的一大空白,是规范游客行为的一大进步。但同时,由于没有涉及具体惩罚措施条款,《旅游法》一定程度上缺少威慑力。</p>
另一方面,《旅游法》没有提到应该由何单位、以何种形式监管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在实际处罚过程中,也需借助公安机关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综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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