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27日电(记者王橙澄)贵阳市近日出台新规,对生态补偿的原则、机制、限制条件等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城乡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兑现补偿当年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防止低水平补偿及其后遗症,保证补偿区域内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2009年贵阳市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青山绿水,制定了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在此基础上,贵阳市总结经验,针对现行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台了《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月4日经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按照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构成的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同时,提高了生态补偿的标准,致力于通过立法帮助补偿者和受偿者找到利益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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