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族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般除同姓同宗不婚外,不论本民族内部或与其他民族之间都可通婚。碧江的白族则堂兄弟的子女也可婚媾。海东地区姑表婚有优先权。某些地区尚有“抢婚”,有的属双方自愿;有的属生“抢”逼婚。勒墨白族一般婚恋自由,即使老伴病故,男女各方皆可再娶再嫁,儿女赞同。那马白族青年男女恋爱自由,结婚多数由父母包办。而大理剑川一带婚姻一般均由父母包办,要门当户对,“八字”相合。订婚时,男家要送酒、猪肉、荼、糖、衣料、首饰和聘金给女家。订婚后,凡逢年过节都得向女送礼,直到结婚为止。如中间男方停止送礼或女家不收,就表示废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废婚时,有的赔还财礼,有的不赔财礼。白族一般都不轻易离婚;离婚时由丈夫写出“休书”,女方得到“休书”后,方可自行改嫁。
寡妇一般不能再嫁,再嫁后不仅受人歧视,而且失去对前夫财产的使用权,再嫁时的聘金也要为前夫家所得。有些地方的白族有“转房”的习惯。如云龙的山区和兰坪那马的白族,当兄长死后,寡嫂可以转给弟弟,称为“叔就嫂”。而丽江的白族则弟媳可以转给哥哥,寡嫂则不能转给弟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白族社会中的家庭组织基本上是小家庭制。家中弟兄婚配后,即行分居;父母则选择跟一个儿子同住,一般多随幼子。也有少数“四代同堂”的大家庭。
白族社会中只有男子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者首先是儿子。有女无子的,在不同的地区用不同的方式解决。在怒江勒墨白族中,若婚后二三年无子嗣即可娶妾,直至有男嗣为止。他们不招赘,认为招赘为耻辱。而在那马和大理、剑川一带腹地白族中,则乐于招赘上门。一为传宗接代,二为补救缺乏的男劳力。但需事先立字为据,改名换姓;不愿改名换姓的也要立“长子立嗣、次子归宗”的字据。社会上一般不歧视赘婿。无儿无女的也可以抱养同族弟兄的子女(过继)或“养子”,但都必须取得家庭同意;赘婿和养子要改名换姓,才取得财产继承权,所生之子就是这一家庭的继承人。
白族的宗族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辈份很严。祖父母、父母伯叔间的行辈有严格的次序,平辈的兄弟姐妹之间,也以“长支为大”。
白族社会盛行封建宗法制度。宗族内部族长的权力很大,一切族内的事务和纠纷,必须经由族长处理解决,方为有效。新中国建立后,封建宗法制度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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