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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台《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2013-09-30 08:29:28 作者:admin 来源:西海都市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西宁市出台《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为促进西宁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日前,西宁市出台实施了《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通过8种问责形式,遏制西宁市机关存在的痼疾。这是9月24日,记者从西宁市纪委办公厅了解到的。</p>

    《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为,西宁市属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属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属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问责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检查、岗位调整、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八种方式,问责主体为各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p>

    《办法》规定,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机关单位对承担的全市重点工作任务措施不力,影响市委、市政府全局工作的;对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的;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对出现的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或者不认真执行服务承诺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进行问责,情节较轻的,将给予作出书面检查,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将予以停职检查、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p>

    《办法》还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专门提出要求。《办法》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或者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不符合文明规范服务要求,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工作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索要、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应当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停职检查、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免职、辞退或者解聘。</p>

    同时,《办法》还规定,上级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机关效能问责决定书》。《机关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诫勉谈话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机关单位本年度内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应当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处理的,应当作为其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辞退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作者:吴亚春)

关键词: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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