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县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
2013-05-20 13:56:50 作者:谢振宇 来源:中华民族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和布克赛尔县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br />
的作用与政策建议
自2007年以来,和布克赛尔县启动实施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含畜牧业良种、养殖业保险),建立和完善了农牧业灾害补偿机制,降低了农牧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一、基本情况<br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准噶尔盆地西北部。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为低山、丘陵,南部为古尔班通古特沙漠,中部为山前冲积平原。水资源较为短缺有纳木郭勒河、和布克河、玛纳斯湖等。属北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年均气温3.0℃,年均降水142毫米。我县是风灾多发地区,气温回暖慢。每年4—5月份发生大风灾害的频率较高。<br />
2013年,计划完成种植业保险面积12.63万亩,其中:小麦1.49万亩,玉米0.8万亩,棉花8.8万亩,油葵0.42万亩,大葵1.1万亩,大豆0.02万亩。计划完成养殖业保险14万头只,其中羊养殖保险任务11万只,牛养殖保险3头。目前,农业保险正陆续出单,牧业保险以全部完成。<br />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一)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良性循环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为稳定农民收入奠定了基础。尽管农牧民在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其可获得的最大纯收入。但同时,农业风险损失发生后的保险赔偿也减少了因损失发生而引起的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一方面通过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等规避农业风险尤其是农业受灾风险对农民和农业的影响,改变“因灾致贫”的困境;另一方面,还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补贴农民与扶持农业的有效工具,进而成为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载体。而且,当农民收入得到稳步提高后又会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br /> (二)促进农业生产,诱导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降低农业风险预期,农民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将不确定性的农业风险损失转移了出去,稳定了农业预期收益,为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而且还借助农技和气象等部门专业技术指导与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规避和减少了农民的风险,从而提高了农业投资预期收益,加速发展以高效、生态和精准农业为主的现代农业。二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有效诱导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风险责任、实施范围、优惠政策等内容,可以有效诱导农民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同时又通过保险运作机制,转移与消减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农业风险及其损失,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壮大保驾护航,从而实现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br />
(三)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水平与能力,减少社会损失,减轻政府救灾救济财政压力。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等特征决定了农业的脆弱性与损失的严重性。然而,在传统的农业风险管理模式中,受经济发展阶段、农业科技水平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普遍存在着“轻风险管理过程、重损失补偿”的现象。一旦农业灾害损失发生,只能通过农民动用储蓄自救、社会救助、商业性农业保险赔偿和政府救济等方式渡过难关。然而由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自救能力非常有限;社会救助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无论是保障范围和程度,还是覆盖面又明显不足,对损失赔偿微不足道;最后只能依靠政府财政救济尤其是受灾地区的地方财政救济,这一方面必然导致政府背负沉重的救灾救济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还往往难以有效弥补农业损失,从而导致部分灾民陷入因灾返贫的困境。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将部分灾后救助资金转变为事前参保资助或保险投入补贴,不但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等多方主体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提高各主体尤其是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引导其科学管理农业风险;而且还可以动员和集结多方力量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提高抗灾救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并有利于风险防范措施制度化,从而减轻政府农业灾害救济的财政压力。<br />
三、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行对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其在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复杂性,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br />
一是我县由于春季气候变化无常,给农业保险带来一定压力。我县气候较为恶劣,春季气温回升较慢,导致春耕播种时间较其他地区晚一个月到两个月左右(我县农作物在4—5月份播种),使我县农作物生长周期延后。根据历年的气象观察,我县在4—5月份总有一场大风降温天气,这时大部分作物尚没有出苗,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出苗期开始理赔,导致大部分受灾作物得不到赔偿。<br />
二是物化成本未纳农业保险。给农业保险推广工作带来了一定阻力。农民在播种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物化成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农牧民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政策性保险条款没有将农业生产的物化成本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内,造成农牧民物化成本得不到保障。如2012年4月21日,我县遭受大风降温天气,导致全县大部份地区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南部乡镇,所有地膜和滴灌带被大风刮起。进过县经工办和县保险部门多次与上级部门协调对受灾农民进行了补偿性赔付,挽回经济损失近70余万元。<br />
三是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抱存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br />
四是经费没有保障,开展工作较难。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工办,由经工办负责综合协调和督察督促工作,各乡镇场负责宣传、收取保费等大量具体工作,对其产生的费用,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br />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作用,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要注意面向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二是保险公司印发宣传资料,分发至乡村和农户,及时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三是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br /> (二)适当延长保险周期。由于我县海拔较高,气候恶劣,春播时间较晚,霜冻期较早(在棉花还没有进行采收就已经进入霜冻期),而棉花的保险期为苗期至采摘期,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周期进行延长。<br /> (三)将物化成本纳入保险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8]209号文件精神,农业保险以“保障金额为农作物生长期内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原则,具体讲就是对农作物苗期到采摘期的成本进行保险,未将全部物化成本纳入保险范围。根据近年来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的多次自然灾害来看,苗期前灾害占很大比例。从正值播种期发生的自然灾害来讲,物化成本已产生,但作物大部分尚未出苗,按保险条款要求产生的损失不予赔偿,农民对此意见势必很大。因此,建议将苗期前发生的物化成本计算在保险范围内,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br /> (四)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各部门和乡镇场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经费比例,建议从县级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农业保险机构和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正常运行,确保农险资金的有效督察。<br />
中共和布克赛尔县委办公室 谢振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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