仫佬族历史

2009-03-14 13:08:18 作者:56china 来源:国家数字文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仫佬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远在两、三千年前,她们的祖先为百越族群的一部分,生活在我国岭南的广阔土地上。同世界上所有的民族一样,仫佬族的古代先民也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1958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柳江县通天岩发掘出土的“柳江人”,说明仫佬族先民在距今五万年前已处于旧石器时代晚期。

     在岭南广西地区出土的新石器文化遗物,有以绳纹粗陶为代表的釜、罐等;也有桂林甑皮岩出土的蚌壳、石斧、石杵、石凿、骨针、骨锥等,这些文化遗物,经碳(14)测定年代为8000—9000年左右。这说明在百越族群的先民中,渔猎采集经济仍占主要地位。仫佬族中流传“兄妹为婚”的故事。说婚后生下肉团,把他砍碎,抛撒四野,变成人类。它反映了仫佬族的先民,曾经历过母系氏族原始群婚的阶段。

     近年来在隆安大龙潭遗址发现的碳屑,碳(14)测定年代为6500年上下。在钦州那丙公社独北禾塘岭出土的木炭,碳(14)测定年代为4500年左右。这两处古文化遗址的发现,说明仫佬族先民在4000—5000年前,已处于新石器时代的晚期,其生产力有了新的发展,火的使用更加广泛普遍,当时的社会组织,已经由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

     公元前三世纪的战国末年,居住在岭南西部一带的仫佬族先民,被称为西瓯骆越民族,当时已进入了阶级社会。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岭南后,设置了南海、桂林、象郡等三郡,设官置吏,把岭南统一在中国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汉代又分为九郡,仫佬族地区属潭中县地。从此仫佬族先民进入了祖国民族大家庭,岭南成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时大批的汉族人民,先后进入岭南与西瓯骆越民族杂居,带来了先进的文化和生产技术,促进了岭南越族的融合和分解,加速了西瓯骆越民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隋唐时代,中央封建王朝,对岭南西部地区的统治,进一步加强了。唐代,既逐步增加了州县的设置,派来了大批汉官进行直接控制,同时又设置了几十个羁縻州县,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长吏,采取了“去者不追,来者羁之”的羁縻政策。

     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平肖铣后,以隋代义熙县地置融州。领融水、武阳等县地,后改安修县。仫佬族地区属安修县,为桂州都督府管辖。这一时期,仫佬族的先民俚僚社会经济,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牛耕开始出现,稻田耕作技术有了提高,手工业的冶炼、淘金、制陶、采铜等技术,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中央封建王朝,又把一些著名的文学家或官员,如柳宗元、李商隐、元结等人贬来(或派来)岭南做官,他们在那里设馆开班,传播中原封建文化和伦理道德思想。但仫佬族先民居住的天河、安修、武阳等地仍然存在奴隶制。

     宋代,是仫佬族先民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时期。宋太祖开宝5年(公元972),以桂州琳洞地置罗城县。先隶融州,后属庆远。委来汉官管辖,废除五代时的烦苛赋敛。宋仁宗皇祐年间,中央王朝镇压侬智高的起兵以后,在桂西广大地区普遍建立土司机构,伶僚族住居的罗城、天河等地区设汉官统治。根据宋朝廷派到宜州任职的沙世坚撰《思恩府蛮人请留盐钱论碑》记载:当时仫佬族先民的民族头人,被侮称为“蛮长”。

     明王朝建立后,一方面继承了宋、元之制,在罗城、天河、宜山等仫佬族住区设流官,推行里甲制度,调整统治辖区,进行更加严密的统治;另一方面,则在县官之下,增设了土巡检司、镇和寨堡等基层机构,利用当地少数民族头人为官,把流官与土官的统治结合起来。洪武二年(1369),分融县(融安、融水两县境)管辖的东隅里、西一里、西七里、西九里、东五里、东九里、平东里、平西里、高元里、布政里、安祥里、乐善里等十三里的688村划归罗城县。洪武34年(1402)设立安祥、乐善二里、莫离、武阳、通道三镇和寨那、寨印、寨城、寨岭等四堡,大力推行堡兵制度,加强军事统治。明英宗正统12年(1447)2月,又建立了中峒镇、保江镇、理源镇等三巡检司,把原来的莫离镇巡检司移于东江莫埠,安湘镇巡检司移于郭城隘,乐善镇巡检司于烦口,通道镇巡检司于高县里。明宪宗弘治9年(1496)9月,“析天河县十八里地置永定长官司”,下设东禅镇、思农镇、归仁镇等土巡检司,设土官、副巡检各一员。在天河县和河池州之南(今罗城宜山县境),分设永顺副长官司和永顺正长官司,以壮族土酋韦万妙等为土官。这些统治者。既有汉官,又有本地少数民族首领。

     统治控制进一步加强,双重需索,苛敛之重,仫佬族人民遭受的压迫和剥削更惨重了。面对这些残酷的现实,统治阶级的一些代表人物,也不能不有所感叹。如弘治13年(1500)任总督两广的刘大夏曾说:“官无定制,上有十羊九牧之扰,民无定役,下有皂隶马夫之费”,“利重于名,徒曾民害”。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有如坐针毯之感。弘治18年(1505),罗城县封建统治者被迫采取了“革重耗,减盐引,招集流移,劝垦荒田”的措施。但是,在封建专制的统治下,这些改革措施,是无法彻底实行的。相反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繁重苛赋仍然不断增加。至万历年间(1573-1619),封建王朝每年向罗城县各族人民榨取的田塘税面积达1910顷,征收夏秋两季税米达6821石,还有折色解司银527两。这些数字,在当时人口少、生产力低的情况下,对各族人民不能不是一项极为沉重的负担。

     广大劳动群众除了受封建专制的压迫剥削外,还受到水、旱、虫等自然灾害和疾病的威胁。据文献记载,从元朝大德初到明末的三百多年间,发生比较大的自然灾害十多次。在此天灾人祸相继降临,各族人民求生无路,一系列的反压迫反剥削的斗争,象活火山一样,爆发出来了。

     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罗城县韦公成乾率领壮族、仫佬族群众进行反抗斗争,声势浩大,威震柳州、庆远各地。明王朝派出官吏王煜前往招抚,“柳州等府、上林等县僮民梁公竦等六千户,凡男女3300余口,及罗城县土酋韦公成乾等三百余户复业,……仍隶籍为民”。仁宗洪熙元年(1425),思恩县的覃公旺,率众二千起事,称都督。河池县覃公新,联合忻城、宜山莫往等地峒民韦万黄等四千余人,起而反抗,四面出击,杀官吏,开仓库,济贫困,深受各族人民拥护。仫佬族人民也参加了这一声势浩大的斗争。明王朝感到岭南多事,风无宁日,派镇远候顾兴祖调兵前来镇压,他指挥彭峰、史雄、胡斌等为前锋,亲自带兵随后。由于官兵众多,起义队伍力寡不支,在河池一仗,义军首领韦圆、韦天党等战死,覃公新被俘解送京城杀害。然而革命人民是杀不绝的,只要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存在,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继续下去。明正统8年(1443)8月,罗城县一带的仫佬族人民又起而反抗,夺回被官绅豪强占去的土地。据《明实录》载:“广西罗城县民地220余顷,为洞贼所据,不得耕种,乞免税粮,从之”。起义队伍控制了大片地方。明武宗正德6年(1511),仫佬族地区又爆发了覃惊天、韦动地方领导的人民反抗斗争,与大藤峡瑶族人民为主的各族人民的大起义,汇成了声势浩大的革命洪流,激荡澎湃,此起彼伏,动摇了明王朝在岭南的统治。在李自成等各族农民急风雨般的起义冲击下,明王朝270多年的统治复灭了。

     明未,轰轰烈烈的农民起义所取得的胜利果实,被入关的清王朝篡夺了。清王朝建立后,对各族人民进行更残暴的掠夺和屠杀,整个中国变成了民族大牢狱,仫佬族地区也不例外。 据史籍记载,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封建统治者在仫佬族地区编户置籍,把隶属柳州府的罗城县划为44堡。堡设堡目,目下领兵,推行严密的堡兵制度。后来剥减为15堡,设堡目45人,其拥有土兵百多人。而在庆远府属的天河县仫佬族地区则设堡目一,拥有堡兵32人。后来又把堡目改为千总、把总,进行更残酷的压迫剥削。据康熙22年郝浴编《广西通志》说:“伶者、僮之别种。……编于版籍。赋役亦如熟僮”。又说:“宜山伶,性习、居处、服食及婚丧,略与僮同,供赋役亦如熟僮”。这里所谓“伶”人,指的就是罗城、宜山一带的仫佬族称,他们至此已正式编户置籍,与当地壮族人民一样,担负各种赋税、劳役。据史籍记载,顺治18年,因为连年兵燹之灾,人民谋生为艰,知县于成龙曾采取了一些减免措施,以苏民困。到了乾隆、嘉庆之后,由于统治阶级的贪赃枉法,横片暴敛,各族人民苦不堪言,仅罗城一地,每年赋额征地丁银达2898两(遇闰加征银161两),米1493石,仓谷12000石。当时,罗城县范围小,人口小,人民负担之重,已是不言而喻。 不时,仫佬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已有了进一步发展。农业耕作技术已逐步提高,“马,邑中民间多用以代耕”;手工业的打铁、制刀、铸犁等,已有了专门作坊制作。随着农业,手工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仫佬族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初级圩市,使各族人民能够定期的前来进行农副土特产品及生活日用品的交换。史载:“……伶俗随简,种山捕兽,时至圩市交易”。与此同时,煤矿也已经成批开采。据乾隆31年(1766),广西巡抚宋邦绥奏称,“融县四顶山产白铅矿砂,因无煤炭,不能煎炼成铅。而罗城县冷洞山,踩有煤路,可以运往就煤煎炼,试采已有成效,请准其开采煎炼。照例每炼铅百所,抽正课20斤,撤散3斤,造册报部稽核,户部议如所请从之”。中原的封建文化在仫佬族地区传播也已逐渐深入了。明洪武初年,建立学宫。到清代中叶,又出现了不少的义学、社学,科学考试,除了规定每届招收汉族及入籍者少数民族文科八名,武科八名外,又另招收少数民族的苗学二名,仫佬族已开始有一些人精通诗文词赋而考取了举人和秀才。

     在这一历史时期内,仫佬族地区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仍然十分低下,人们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方面仍然无能为力,自然灾害给人们带来的苦难仍然连年不断。据史籍记载:

     从清朝初年到鸦片战争发生的近百年间,仫佬族地区发生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达二十多起,加之歉收年成及地方官吏的无限苛派,仫佬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再无法生活下去了。连当时清朝统治阶级也不得不承认:“……庆远、思恩……等府,所属土司共45员,向因土官例不给俸,又无养廉,所以各司旧有田例之名,即系按田收租。其租银较民田加重,又有租外各项科派,土民剥削难堪,以致往往滋事”。各族人民的反抗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的斗争,从清朝初年就已发生。据《罗城县志》载:

     清顺治9年(1652),李定国部攻陷柳州、罗城、宜山等地,仫佬族人民纷纷起而响应。“顺治12年(1655)乙未11月,龙韬自称义宁伯,盘踞柳、庆二府,征收税粮,横肆劫掠。知县沈鸿儒,驻防副将沈邦清俱被害。清兵屡剿不克,遂攻陷柳州,留贼目贾昌全驻守,而其党周正登立巢天河、罗城交界之山海村。……居民逃散山谷,搜出杀之。不即出者,以烟火熏死。……顺治13年丙申、邑人都督温如珍,奉命剿龙韬,阵斩之,恢复柳庆。韬党周正登、龚瑞龙,初逃大榕江,至16年官兵始尽歼之”。

     反抗斗争的声势浩大,横扫柳州庆远两府,持续五年之久。统治者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损兵折将,最后虽把事情平息了,然而斗争并没有停息。雍正7年(1729),潘世亮又领导了仫佬族等各族人民的斗争,搞得统治者疲于奔命,措手不及。据史籍记载,乾隆4年(1739),“庆远府属白土、丘索二村土蛮覃奉恩等作乱,(右江道李)锡泰被檄督兵,分五路会剿。自与副将从中路进,乘夜攀涯,抵丘索,焚其巢,遂会各路兵攻克白土,擒奉恩等,凡七日而两寨平。捷闻,叙功第一……”。乾隆七年(1742),石金元又领导了罗城、融州等地的各族人民开展反抗斗争。道光元年(1821),天河爆发了余近忠、韦士诚领导的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这些斗争,从清朝初年以后,一直没有停止过,有“武阳岗(今罗城地),三年必反乱一场”的说法。它有力地打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者。在这样的连绵不断的反抗斗争形势下,反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而拼命的进行反扑,采取“三年一小剿,五年一大剿”的残暴镇压手段。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虽然不可避免地陷于失败,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鸦片战争的爆发,英帝国主义用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封建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巨大的战败赔款摊派,也压得广西各族人民喘不过气来。据光绪28年(1902)五、六月间广巡抚丁振铎奏称:“广西省此次奉派新约赔款每年30万两,加之补色汇费各项,共需银34万余两”。在当时人口少,生产收益低的情况下,这笔巨大的数字,以广西各族人民来说,自然是一个沉重负担。

     生产和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了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变化。农村中地主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而赤贫化。历史上推行的堡兵制度强占去的大片田地依然保留下来。据调查资料,清光绪30年(1904)以前,由小长安牛鼻河到东门、四把一带的几十公里路的地区,沿途凡是以堡为村名的地方,均有堡田,数量不少。堡目掌管堡田及征调堡丁服各种劳役大权,属于清王朝在仫佬族地区设置的基层统治者。后来有一部分人变成了地主阶级。堡丁的社会地位比农民低,按照封建统治者规定,堡丁不能参加科学考试,不能与一般农民通婚,喜庆会饮不能与一般农民共席。耕种的堡田可以不纳粮,但必须为官府服各种苦力劳役,如抬轿、挑担、供应马草、修筑城垣、道路等等,随征随到,不得延误。地位有如农奴身份,世代被束缚在土地上。另外,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姓宗族的祠堂田、蒸尝田、庙田、社田等,仍然继续存在,但数量不多。这些田属于一姓一族公有的田地,由族长头人掌管,租给无地缺地农民耕种,每年收入租项,作为每年全姓族公共祭拜祠堂寺庙的开支。

     整个看来,当时仫佬族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官田族田各占1/10左右。地主富农占有田3/10左右。农民占有田5/10左右,荒山岭地则属于各个村寨或族姓公有,每一家庭均可在那里垦植、放牧,不交租,谁种谁收。

     统治阶级的剥削和掠夺有增无减,自然灾害也频繁降临。据有关地方志书记载,从道光23年(1843)到光绪29年(1903)的60年间,仫佬族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达十四次之多,平均每四年多发生一次。其中旱灾二次。瘟疫病四次,地震二次,蝗灾一次。

     广大农民无法生活,只好将仅有的一些土地抵押,变卖而丧失了生计,最后被迫到处逍荒流散。据光绪24年(1989)石门乡莫姓宗祠碑记载,这几十年间逃荒外地的户数达二百多户。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的几十年间,在仫佬族地区的清朝地方官员,进一步与本地的地主豪绅勾结,加强了对仫佬族和其他兄弟民族的压迫。他们把清代初年推行的“有事为兵,无事为农”的堡兵(屯兵)制度,发展成为团甲制度,建立团练局,局以下设团,以五甲烟户为一团,设团总;团以下设甲,一甲十牌,一牌十户,设甲,牌长进行统治。在一牌之内的十户民家,必须得到牌长保结,上报团局否则被认为是不清之户。光绪22年(1896)。改设团防局。至光绪28年(1902),进一步成立联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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