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接受各种层次和各种类型教育的平等机会和权利,国家采取了在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降低录取分数,举办预科班等多种措施,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率,使少数民族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大体相适应。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高考招生,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的比例应力争不少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这虽然指的是高等教育,但对其他教育也是适用的。
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机械地看待各类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是否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一致的问题。因为高、中等专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是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对高、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不一,高、中等专业教育规模和普及程度也就不可能一致。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落后状况是由历史、地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各少数民族之间教育发展也不平衡,要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差距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对缩小和消除少数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要有紧迫性,但也不能急于求成。为此,1981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又专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是否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录取少数民族学生问题的复函》,指出“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的意见是正确的,但在执行中因各地经济、文化水平不一致,所以不能要求高等学校招生就要一律按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来录取少数民族学生。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与适当照顾相结合的精神,有的民族地区中学基础较好,可能达到这个要求,有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基础较差,则将采取特殊措施,逐步做到高等学校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
近几年,有的省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做了规定。有的规定发展程度较高的可以略高于少数民族所占人口的比例,有的规定要接近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有的规定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达到少数民族所占人口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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