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是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禁猪的少数民族,为照顾他们的生活习惯,国家有关部门对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尊重回民风俗习惯的问题有过明确规定:
(1)凡供应回民的牛羊肉必须由“阿訇”执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场时,可由回民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应尽量由回民工人按照回民操作习惯进行。
(2)羊的剥皮方法逐步推行“架子剥皮法”代替“人工吹气法”,以重卫生。
(3)外调自然冷冻牛羊肉,应在缝口处印上加工屠宰场包装工人代号,检验人员的图章和特定的戳记。
(4)清真牛羊肉,应配备回民职工负责掌握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拨单和出入库单上,应注明“回屠”字样,以便同其它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其苫布、席子、人力与兽力车、汽车均应专用。火车能取得铁道部门的同意,亦应专用或洗刷、消毒,不能洗刷时可用席铺垫。并应尽量雇用回民搬运。
(5)在回民聚集的大、中城市,国营公司应专设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尽量利用回民零售机构销售,一般因回民较少,尚未建立牛羊屠宰场的地方,可采取委托回民肉商屠宰加工或批售活体等办法。以供其需要。
八十年代有关部门曾再一次强调:“禁猪民族食用的牛羊肉,原则上应由阿訇屠宰,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禁猪民族职工按民族习惯屠宰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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