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版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行为的惩处办法

2009-02-14 11:49:07 作者:56china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对于以出版物进行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行为,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1986年1月,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94年6月,国家民委、中宣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宗教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相应的条款,即“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主要是指无视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书籍或报刊为载体,出于牟利或猎奇等原因,发表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或图片、绘画等,且造成损害民族关系等后果的犯罪行为。刑法在增列此项罪名的同时,还对本罪受惩罚的程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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