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同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来华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其中有些人加入了中国国籍,或与中国公民结婚组建家庭。这部分人及其子女往往会涉及到其民族成份问题,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章可循,有关部门对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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